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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1 00:59:00 作者:DF387 信息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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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挂牌公司2020年一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于近日发布了《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简称:《审查要点》),要求主办券商根据《审查要点》,对挂牌公司一季报进行事前审查。挂牌公司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一季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4月30日前披露一季报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同时要求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披露一季报,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为此,《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上证所:强调披露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08.1.3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布置沪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除常规的披露要求外,《通知》对今年的年报披露还提出了两项新要求。 一是上市公司如果在报...,"防抓取,财易搜提供内容,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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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公司:不止审查财务数据

  在对财务数据的审查上,《审查要点》要求审查:主要财务数据计算是否准确;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比较期间是否恰当。“也就是说,获得收入成果的期间必须与发生成本费用的期间相一致,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收入成果相对应的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有会计人士表示。

  事实上,不止审查财务数据,《审查要点》还要求对挂牌公司的方方面面进行审查。如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求审查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是否合理(依据往期财务数据、同行业数据进行比较)。

  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问题,《审查要点》要求审查: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有合理理由;是否将调整、重述的情况列示准确;会计估计变更是否采用了未来适用法;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有效起始时间是否准确等。

  由于挂牌公司有可能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合并事项等资产重组情况,使公司业务范围和收入主体发生了变化,因此,《审查要点》要求审查挂牌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披露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调整了合并报表的范围;合并报表范围的调整与临时公告是否一致。“因为这涉及到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有业内人士表示。

  “任何一家企业,特别是存在子公司或控股股东等关联公司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难免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资金占用,以及日常性关联交易,但许多事实证明,也往往是这些关联交易行为导致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甚至使有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破产倒闭。”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

  正由于此,《审查要点》要求对挂牌公司进行如下审查: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对外提供借款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资金被他人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与年初预计是否一致;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你好,半年报是上市公司按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财务报表。半年报包括描述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的会计报表。一般半年报的披露时间是在每年的7月到8月期间。 上市公司半年报公告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防抓取,财易搜提供内容,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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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由于挂牌公司属于公众公司,企业有可能从发展战略考虑,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也有可能出于稳定股票价格的考虑,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因此,《审查要点》要求审查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或其他员工激励,以及股份回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金融公司:盯紧私募机构

  根据《审查要点》,截至4月30日为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除了应当按照《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一季报外,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审查要点》要求审查私募基金对存续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情况。应披露存续基金的管理模式、投资项目的遴选标准、投资决策体系及执行、项目退出、清算等情况。在对基金收益情况审查方面;《审查要点》要求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收入来源、收入确认方法、收入和成本(费用)结构,收入、成本(费用)等应与业务内容相匹配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国证监会...,"防抓取,财易搜提供内容,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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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客观上存在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因此,监管层要求其进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四川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小琪解释道。

  具体来看,对已挂牌的私募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股票发行方面,《审查要点》要求审查其每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金额是否超过了公司发行前净资产的50%;是否存在前次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未使用完毕而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一、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防抓取,财易搜提供内容,请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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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范运作方面,《审查要点》要求审查其是否建立了受托管理资产和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制度;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挂牌后新设立的基金中的出资额是否高于20%的比例。在并购重组方面,如私募基金被人收购的,其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承诺在完成收购后,不以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向挂牌公司注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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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如何推进差异化战略

一、商业银行差异化竞争战略理论的研究现状最早提出差异化战略构想的是哈佛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所谓差异化战略,是指为使企业产品、服务、企业形象等与竞争对手有明显的区别,以获得竞争优势而采取的战略。差异化战略是使企业获得高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一种有效的竞争战略,这种战略的重点是创造被全行业和顾客都视为是独特的产品和服务。按照波特教授的一般性企业竞争战略原则去思考一些中国银行业的战略定位问题,不难看出,有效的差异化战略能够帮助银行摆脱同质化竞争的压力,提高利润水平,赢得细分市场的客户,从而最终为银行在竞争中赢得优势。市场营销学专家格鲁诺斯分析了银行的差异化营销战略。他首先总结了服务产品的基本特征,并与银行实际相结合,对银行服务的特征进行了分析:银行服务是非实体的服务。银行服务是一种或一系列行为,而不是物品。银行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讲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银行顾客在一定程度上是参与生产的。银行服务营销是两极营销。银行的差异化营销应该是两极的差异化营销模式。对于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目前商业银行的竞争已经从原来的规模竞争开始向创新竞争转化,而且差异化越来越明显。今后预计各商业银行将通过对自己的仔细分析制定不同的战略定位选择,包括区域竞争战略、产品竞争战略和客户竞争战略。浙商银行行长龚方乐认为,资本约束的增强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不断扩充资本的外延增长模式,转向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以资本回报为核心的集约增长方式,实现收益与风险的最佳匹配。而集约增长方式核心是银行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的需求,对银行经营的产品、服务进行功能调整和升级,减少同质性,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从而建立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近年来,受需求推动以及技术进步和竞争加剧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某些细分市场上已出现了差异化竞争的趋势。但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化程度与发达市场相比的确比较低:经营理念、发展战略、市场定位、经营方式和具体产品等极为相似,同质性问题相当突出;收入结构单一化的局面未有根本改观,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仍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这已经成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进行服务创新、全面提升服务水准的“瓶颈”。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战略的经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战略的情况1业务战略:因国别、规模的差异和业务优势的迥异,分别制定了符合自身发展需要和特点的业务发展战略。第一类: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全面拓展,以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为代表;第二类:重点发展公司业务和资产管理,如德意志银行和渣打银行;第三类:突出发展零售业务,如东亚银行等;第四类:为母行的全球客户在中国拓展业务服务,侧重代理业务、国际结算业务。2产品及专利战略:将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的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等产品,这样既可以规避物理网点较少的劣势,又可发挥自身的优势。3客户战略:从公司业务看,将集中行销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大型国有企业以及优质上市公司。就零售客户而言,中高收入人群是外资银行主要的营销和服务对象。4区域战略:目前,外资银行正加紧在国内市场的布局,并将主攻方向定在了国内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众多外资银行已将设立于上海的代表处升格为正式的营业机构或分行,这种布局能很好地起到以点带面的辐射效果。5战略联盟:外资银行广泛地应用战略联盟开拓在异国的金融业务。受地域和政策的限制,多数外资银行暂时无法经营人民币业务。即使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以后,外资银行仍然离不开与中资银行的合作。对外资银行来说,惟一出路就是合作,例如技术的转让、业务方式共享以及产品整合等等方式的合作。(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的先进做法战后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席卷西方世界,西方经济迅猛发展,金融市场开始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银行同业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创新及营销逐步被西方银行家们重视并得到了迅速发展。1产品营销的市场定位清晰。(1)产品的推出注重有针对性的前期调查。这些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评估各类细分市场,确定可进入的细分市场,同时了解市场规模、竞争状态及目标客户需求。据了解,渣打银行就设有专门的市场调研部门,专职负责对市场、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的分析。 (2)对市场调研投入相当的时间与精力。国外银行非常乐意在市场调研上注入大量的工作,耗时少则半年、多则数年,甚至聘请专业、权威的调研公司来为他们做这方面的工作。2产品服务注重差别化、系列化和配套化。(1)在差别化方面,国外银行擅长分解他们的核心服务,通过重新组合、重新包装,向不同客户营销不同的产品与服务。例如恒生银行实行的客户分层,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和不同的品牌:对最低端的客户叫综合理财;中端客户除了能享受所有低端服务外,该行还专门为他们设立了特快的柜台服务;对高端客户称之为优越理财,这些客户都拥有自己的理财中心,可以通过电话跟银行经理直接交易,且可以免费使用银行所有的服务渠道。(2)在系列化方面,国外银行的产品通常有脉络清晰的产品系列。以汇丰银行为例,从以产品用途为标准的产品系列来看,该行的产品可以清晰地分为四条产品线:一是结算类产品;二是理财类产品;三是投资类产品;四是银行卡产品。(3)在配套化方面,国外银行将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预先配套,以适应客户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不同情况,从整体上满足和解决客户的各种需要。如企业开业阶段,银行提供项目启动贷款计划;在企业扩张分销网络阶段,提供信用卡零售商服务和厂房设备租赁服务;在生产扩张阶段,提供厂房设备投资贷款;在出口贸易中,提供出口融资和信用证业务;在企业开展收购活动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和股本融资等服务。3科学灵活的产品与营销管理。国外银行之所以在产品管理及营销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得益于他们拥有一套良好、有效的管理机制,能够充分发挥银行整体的营销能力。例如,花旗银行采用“矩形组织管理框架”,即采用以客户和产品共为基础的“弹性”组织管理框架,以此来指导整个银行的营销活动。4密切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关系,培养“关系”经理。目前国外银行传统的“客户经理制”正在向更深层次的“关系经理制”演变。“关系”经理的作用就是跨越多层次的职能、业务项目和地区、行业界限,在此基础上与客户建立一整套复杂的人际关系、感情关系, “关系”经理不仅要保证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更注重深入研究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策略,为企业发展提供顾问服务,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分析客户潜在的金融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三、对我国商业银行构建差异化竞争战略体系的启示(一)确立以产品创新为主导的差异化竞争的经营理念1深化对营销的认识。营销理念的确立是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必要前提,要建立完善的、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的产品创新及营销体系,首先要提高全行上下对营销工作的认识:其一,营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全行要树立这种意识,来实现分、支行之间,各专业之间的纵横联动营销、协同营销。其二,营销不是阶段性的,而是渗透在每项工作环节中并伴随银行经营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伴随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其手段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提高。2注重产品创新与营销的联动。产品创新是营销的基础和前提,而只有通过营销,产品创新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在产品创新和营销中要做到:一是产品创新与营销活动要紧贴市场。不断进行产品改良优化,完善营销方案,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二是产品创新与营销要保持联动。只有设计开发出能满足不同客户需要的产品,营销才能获得成功,营销才能获得丰厚的价值回报。同时,创新产品又离不开营销,只有实现了营销才能体现出银行产品的价值,产品才能被客户接受和认可。(二)明确产品的战略定位 无论从金融产品本身的发展还是从市场需求的变化角度看,产品的研发创新已成为提升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研究并明确商业银行的产品战略定位是开展产品创新及营销工作的基本前提。在这样的市场定位下,其产品策略应该是多层面、多样化的。1领先型产品定位。第一,市场领先。商业银行产品必须要具备先发效应,要代表金融产品发展的主流方向,要主动对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以引导客户消费。第二,客户领先。产品的推出不仅要争夺广泛的客户基础,还应针对优质企业客户与中高收入个人客户推出分层产品。第三,效益领先。产品投放市场要追求经济效益,在市场上相同类型的产品中,要确保商业银行的产品获得最多的收益。2扩张型产品定位。对于这类产品的定位,第一是功能扩张。这一定位要求商业银行能随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迅速调整产品结构与组合、丰富产品的深度与广度、实行产品的更新换代,从而创造出新的产品效应。第二是应用扩张。这一类型产品应覆盖市场的各个领域,不同产品能够适应不同区域、类型、特征的客户市场,将产品渗透于各行各业。3品牌型产品定位。对于品牌型产品,首先要树立品牌。这是一项长期的投资,需要商业银行在研发、销售、宣传与服务等每个环节上做出正确的决策与行动,最终转化成为外在的市场力,使其产品具有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与品牌联想。其次要塑造品牌。打造品牌的过程要求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为客户量身定制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设计有特色的、他行难以替代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即发挥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各领域中核心产品的优势来锁定客户,使该行产品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三)建立矩阵式产品管理的体制矩阵式产品管理组织架构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前台管理,即产品的综合营销;二是后台管理,即产品的研发管理。所谓重构前台产品综合营销框架是指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的有机结合,客户只需面对一个客户经理即可办妥银行的所有业务。对客户而言,他只接触到银行的一个“点”,即客户经理;对客户经理而言,在他身后有一个“面”,即全行的强力支撑,支撑职能的具体实施者是产品经理(四)建设产品信息管理体系1构建商业银行产品信息系统。产品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三方面,即产品使用情况、产品生命周期和产品价值回报。具体来讲,一是收集商业银行所有产品的信息,定期分析产品使用情况、市场情况和客户动态等内容,以及时掌握产品的详细信息。二是分析产品生命周期。通过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分析,了解其所处的每个时点,从而进行有效维护,延长其成熟期,防止过早衰竭。三是明晰产品的价值回报。通过了解产品的价值回报,以便进一步改进产品,改良相应的科学技术,以期获得产品的最高回报。2确立商业银行产品定价体系。一是提升产品定价体系的信息支持作用。该体系以计算机系统、财务管理台账系统和信贷台账系统为基础数据源,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生成各个层次的分产品、分客户、分机构、分部门渠道的业绩价值评价报告,为商业银行管理层提供多角度、多元化的管理决策依据。二是构建商业银行产品定价模型。建立产品定价模型的技术支撑平台是现代商业银行产品定价的必然趋势,也是商业银行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产品管理的必然要求。3健全商业银行客户资源管理体系。一是实行客户信息化管理。运用数据仓库技术,构建商业银行客户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每位客户信息及相关市场资料,提高客户管理水平、质量及对客户需求的反应速度。二是实行客户分类管理。进行市场细分,通过客户需求调研和科学的量、本、利分析,依据客户对商业银行的贡献度,划分客户质量等级。三是提供差别化服务。对贡献度高的客户配备高级客户经理提供高层服务;对贡献度低的客户通过营销改善商业银行收益状况;对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收益的客户,通过差别定价让出市场。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商永柱推荐

新财务准则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规定?

上证所:强调披露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08.1.3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布置沪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除常规的披露要求外,《通知》对今年的年报披露还提出了两项新要求。一是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公司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二是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说明。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年度业绩情况的,也应当于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年报。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的,应当在4月15日之前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5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规定,在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另外,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须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通知》还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在2007年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上证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证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2007年报。 深交所:业绩预告不得晚于本月底 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作出相应的规定。 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7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列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公司须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应列示说明差异形成的依据和原因。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的要求,在年报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情况,《通知》要求公司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作出详细披露。 深交所还规定,主板公司应当按照该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鼓励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参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证券投资达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第10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编制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当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深交所通知还对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非标审计报告、公平信息披露情况、发行可转债情况,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包括相应的追溯调整等披露事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深交所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深交所将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安排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其中主板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公司披露年报。不能在此前披露本次年报的,深交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报。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3月和4月的中小板公司,应当在2008年2月29日前编制并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

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是什么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一、重点掌握信息披露的原则;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掌握各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信息披露的流程和时间要求;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挂牌公司应当自主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不得由其他机构代为编制,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第二,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业务。但信息披露不仅是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也需积极参与信息披露工作。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的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第二,只有主办券商具备向信息披露平台上传文件的权限,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第三,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第四,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作为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信息披露之后对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不对未披露的文件进行审查;在信息披露之前,原则上也不接受针对具体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沟通。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熟悉信息披露系统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四、了解豁免披露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通过报送端申请;豁免临时报告披露的,应及时在线下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第二节 定期报告一、重点掌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具体格式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二、掌握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4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8月31日以前挂牌的公司,须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预约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披露年报和半年报的挂牌公司,在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的次一转让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进行强制停牌的处理;如自限定披露时间最后期限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披露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三、定期报告披露的流程;挂牌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预约通知后,主办券商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挂牌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主办券商应协助挂牌公司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转让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转让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挂牌公司还应发布《关于变更xx年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的提示性公告》。四、定期报告应执行的审议程序;定期报告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才能披露。在实践中,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还需在此基础上,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五、了解定期报告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向主办券商提交的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向主办券商送达如下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若挂牌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应当同时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个文件;(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制作的年报和财务数据(XBRL格式)的电子文件;(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意见(仅年报需要)。主办券商事前审查通过后,由其通过BPM系统报送⑴、⑶、⑹项所述文件。六、定期报告被出具非标意见应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文件;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2)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3)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上述三个文件将与年报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七、定期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审计,其他定期报告均不作强制性要求。审计定期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报告需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及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第三节 临时报告一、掌握临时报告披露的流程、临时报告的首次披露义务的发生时点;1、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⑵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2、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情形的,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也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⑴该事件难以保密;⑵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1、董事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2、监事会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披露。3、股东大会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信息。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三、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2)—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3)—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2、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3、异常交易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4、公共媒体消息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5、股权激励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6、解除限售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7、权益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 (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8、承诺事项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作出书面履行义务的承诺。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审议,挂牌公司股东应投票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承诺到期,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9、收到股转系统风险警示或终止挂牌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瞀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10、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11、变更股票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应当于变更转让方式的T-2日前披露变更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12、其他应临时公告的事项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5)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10)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12)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五、熟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用语的概念;1、披露: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的信息。2、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及时: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转让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4、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5、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6、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8、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挂牌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 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9、承诺:承诺是指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10、违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是指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11、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挂牌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挂牌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12、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挂牌公司接受的)等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 用资金情形。六、了解关于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全国股转公司一句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邬德伟推荐

上市公司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报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具体法律法规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拓展资料: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参考资料:中国证监会官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半年报最晚什么时候披露完毕!

你好,半年报是上市公司按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财务报表。半年报包括描述公司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的会计报表。一般半年报的披露时间是在每年的7月到8月期间。上市公司半年报公告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董事会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前,并未披露上市公司年报。上市公司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监会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交易所会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处理。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扩展资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业绩披露时间 一般是当天早上 还是晚上公布?

每家上市公司业绩披露的时间都几乎不一定相同,具体的披露时间可以看个股的F10公告。上市公司业绩披露时间有特定的时间范围,具体披露时间为:一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二季报(半年报):每年7月1日——8月31日三季报: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四季报(年报):第二年1月1日——4月30日公司披露业绩报告当天就会出来,但会有早晚之分。现在大量的公司都会提前通知投资者业绩披露的公布日期。附2017年中报业绩大全 http://data.eastmoney.com/bbsj/201706/yysj.html

股票年报,半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什么时候

1、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每年1月1日——4月30日。2、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时间:每年7月1日——8月30日。3、上市公司季报披露时间:1季报:每年4月1日——4月30日。2季报(中报):每年7月1日——8月30日。3季报: 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4季报 (年报):每年1月1日——4月30日。注:1、迟发季报处罚:股票将遭停牌. 1季报在4月30日前,3季报10月31日前未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前者自5月1日起,后者自11月1日起,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2、迟发年报、中报处罚:与迟发季报处罚类似,即从规定披露时间结束日止,凡是未作披露的上市公司,下个月第一天起实施停牌。

上市企业披露财务表的时间规则是什么?是所有上市企业同时披露吗?

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公布时间安排的?不过有时限规定,例如年报必须在4月30日前公布,半年报在8月31日前公布。追答谢谢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季报在什么时候报?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并且,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此,一季报在4月30日前披露,半年报在8月31日前披露,三季报在10月31日前披露,年报在4月30日前披露。并不存在二季报和四季报。扩展资料年报是指当年结束后全年的经营情况报表。中报是指半年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季报是指每三个月结束后的经营情况报表。一个年报包括两个半年报,或者说包括一季报、中报、三季报一个半年报包括两个季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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